解讀韓國藝人合約:收入分配由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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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娛樂10月17日訊韓國《運動東亞》10月17日消息 exo成員吳亦凡和鹿晗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與公司簽訂的全效合約因缺少法律效力而作失效處理。

繼而演員朴世榮也因為和經紀公司在全效合約的問題上發生了糾紛,16日得知現在兩方處於互相僵持的局面,合約矛盾難以調解。

2009年公正交易委員會出台了「大眾文化藝人標準全效合同」,此後韓國娛樂圈都按著這個標準來簽訂合同,但是圍繞全效協議而展開的糾紛一直也是娛樂圈的宿疾。

如果簽約雙方都遵守合同準則那麼自然沒有問題,那麼為何合同糾紛仍然如此頻發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全效合約的內容。

第一條是收入分配由雙方共同協議簽訂。

全效合同分為歌手合同和演員合同,這兩類合同的內容大同小異。

合同的核心內容一般是簽約時長和收入分配。

在標準合同書中規定雙方簽約時間最長為七年,收入和發展由雙方共同商討決定。

如果違背這一點,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解約,如果提出解約未即時處理,六個月後該合同自動無效作廢。

文俊英之前爆出了合約收入分配7(經紀公司)比3(藝人)的具體比例,這也在韓國引起了軒然大波,但這件事隨著雙方協商和解而不了了之。

一般來說為了培養新人經紀公司會投入大量的資金和時間,在收取分配時多分一杯羹也是合情合理,但是最近在收入這個敏感問題上,新人和公司的分配多則達到了五五分成,之後藝人的收入比例也會逐漸增加。

標準合同還明文規定經紀公司必須每個月結算一次藝人收入,但一般來講經濟公司都是六個月結算一次。

有時候還會出現沒有收入的情況,因為歌手的音源收入一般都是以3個月為單位來結算。

而且如果要保證每個月結算一次工資的話,經紀公司方面還要增加會計人手,這對公司來講也是一個更大的開支。

特別那些小的經濟公司,他們的條件也不允許他們配備這麼多的會計人力。

合約到期後藝人的藝名,暱稱,照片,筆跡和影像都會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就算藝人更換經紀公司,他也可以繼續使用之前的藝名。

但條件是在離開上一家經紀公司的一年後才能繼續使用。

而經濟公司開發的概念則屬於公司所有。

經紀公司和藝人見發生糾紛也不是一次兩次了。

特別是簽署了全效協議合同後,藝人單方面想要解除合約往往會引起更大的社會反應。

在標準協議合同里也明文規定,如果沒有任何緣由藝人單方面想要解除合約的話會被罰以一定的違約金。

歌手的話是每月上交之前2年內平均收入的百分之x,而演員的罰款不得高於出道後總收入的15%。

在標準協議合同里未曾言及的合約項目則另立附屬合同進行更加詳細的說明。

如果還存在合約雙方矛盾無法調節的話,那麼雙方可以提交法庭請求法官判決。

但是處理訴訟並不只限於審判法院管理權限,韓國仲裁院也可以進行仲裁。

雙方中當一方違反合約時,起訴方要提前14天提交對方違約具體事項,如果沒有提前提交的話則不能申請解除合約或者申請賠償。

因此雖然履行條約固然重要,雙方在簽約前都要謹慎思考也是保證合約順利執行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編譯:楊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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