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女童星狀告經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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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都記者 黃雲峰

溫都訊 我市一名6歲的女童星與經紀公司「鬧掰」要求解約,解約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立案後,經紀公司提起反訴,以女童星擅自解除協議和「接私活」為由,要求女童星賠償兩項違約金共56萬元。

昨天下午,此案在鹿城區法院一審開庭。

女童星要求解除與經紀公司的協議

6歲女童可可(化名)是市區人,上幼兒園,可可的母親李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

根據起訴狀,去年11月18日,可可與溫州一文化傳播公司簽訂了《藝人經紀協議書》。

雙方約定,該公司作為可可的獨家經紀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可可的經紀人。

今年4月28日,可可方面向經紀公司發出一份《解除藝人經紀協議書通知書》。

在通知書中,可可方面提出解除與該公司簽訂的《藝人經紀協議書》。

但雙方現在因協議是否已經解除發生爭議。

在訴狀中,可可方面要求:確認她向該公司發出的《解除藝人經紀協議書通知書》有效,並確認雙方簽訂的《藝人經紀協議書》已經解除。

經紀公司稱協議期限到2018年

可可的起訴在鹿城法院立案後,被訴的經紀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訴。

在反訴狀里,該公司稱,與可可簽訂的《藝人經紀協議書》合同期限為5年,即2013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8日。

協議約定,可可除接受公司安排的活動外,若接洽其他公司或個人為其安排的活動,應當經公司同意。

可可不得私下與客戶協商和簽署任何酬金協議,不私自收取報酬。

若有違反,公司保留以任何方式追回代理費的權利,並由可可承擔違約責任。

可可違反協議約定時,應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公司每發現可可未經公司同意擅自接受客戶私下活動一例,可可均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8萬元。

該公司認為,《藝人經紀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

但是,可可方面不但在合同期限內單方提出解除合同,而且屢屢違反約定,未經公司同意,多次私下擅自參加活動。

可可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和負面影響。

經紀公司提出反訴請求:判令可可支付擅自解除協議的違約金8萬元;判令可可支付私下參加活動的違約金48萬元,共計56萬元。

公司有否提供優質服務存在爭議

昨天下午,此案一審在鹿城法院西郊法庭公開審理。

原告方只有可可的母親李女士和兩名律師出席,可可本人未出庭。

而被告方,經紀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盧女士沒有出庭,由兩名律師出庭應訴。

庭審中,可可方面稱,《藝人經紀協議書》中,沒有就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進行約定。

所以,可可方面提出解約,不存在單方解除協議的違約行為。

可可方面還稱,協議中有關違約金的約定,可可作為未成年人不具備承擔違約責任的能力,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這些條款應屬無效,甚至屬於「霸王條款」。

所以,可可方面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經紀公司方面的律師以「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由予以反駁。

律師認為,可可單方面解除協議屬違約,違反協議約定,應當予以賠償。

另外,可可方面稱,與經紀公司簽約後,公司並沒有提供優質的經紀服務,而且參加公司安排的幾次活動都要交納費用,並不是免費參加。

就此,經紀公司方面辯稱,其實在簽約後,公司為可可安排了不少活動,比如:為她爭取到與《小爸爸》中演「夏天」的童星朱佳煜搭檔參加商業廣告拍攝的機會,還安排她參加某電視台新年祝福語的拍攝活動等,另外,還在公司網站上為她宣傳。

正是由於公司精心包裝,可可才有機會參加各種活動,知名度在短時間內迅速提升。

微信聊天記錄能不能作證還待定

可可「接私活」是否已經告知經紀公司並經同意,成庭審中雙方爭辯的焦點。

經紀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可可接下6起「私活」的證據。

同時,還提供了經紀公司曾於今年4月17日在我市一平面媒體上刊登的一則《聲明》。

《聲明》稱,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本公司旗下獨家簽約的藝人可可等小明星參加走秀、商演、拍攝廣告等活動,請直接與本公司聯繫。

如發現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本公司旗下小明星肖像權,將交由法律顧問追究其法律責任。

可可方面承認確實參加了這6起活動,但是其中1起活動在簽約前就已經參加,其餘5起活動,在參加前都已經告知經紀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盧女士,這符合協議中「若接洽其他公司或個人為其安排的活動,應當經公司同意」的約定。

為此,可可方面向法庭出示了當時與盧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

不過,經紀公司方面的律師質疑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並稱可可參加這幾起活動,經紀公司「事前不知情,事後才發現」。

昨天庭審後,法庭未作宣判。

案件背後的冷思考:

這樣,好嗎?

可可,2008年出生。

一個連上小學都夠不上年齡要求的小女孩,如今卻要與一家經紀公司對簿公堂。

她的要求很簡單:給我鬆綁,讓我自由飛翔。

或許有人會說,遇到糾紛就應該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這話沒錯,可要知道,她只有6歲。

6歲,一個本應該只有童趣的年齡,一個本應該與世無爭的年齡,她不應該過早坐在原告席上。

這與法制觀念無關。

這一切,歸根到底,是大人間「遊戲不成」的一場糾紛。

可可很忙,去年在多省市電視台參加過不少節目的錄製,參加了《妻子的秘密》、《秀麗江山之長歌行》等電視劇的演出。

今年3月,她還在北京參加了某時裝周的走秀。

作為入選的童模之一,有機會同諸多國際水準的超模們同台走秀,可可在台上的氣場毫不遜色,在後台興奮得又跑又跳,纏著那些身形高挑、金髮碧眼的同行玩各種遊戲,最後被稱為「當晚最具魅力小超模」。

有媒體稱,可可算得上時尚界的「老江湖」。

6歲,應該在幼兒園裡,和同齡的孩子,玩著適合他們年齡的遊戲,唱著適合他們心理的歌曲,跳著適合他們跳的舞蹈。

「老江湖」,與這年齡極不符合。

與經紀公司簽約時,協議規定報酬對半分,接私活要罰款。

不難看出,這份協議背後存在「賺錢」的影子。

儘管,在昨天的庭審中,可可的母親說,「做這一切,只是讓孩子鍛鍊一下」。

在這場官司中,不管雙方有沒有損失,都該給這6歲的孩子鬆綁了,讓她回到童真的世界裡。

即便有損失,那也是大人之間的事,與孩子無關。

打官司,做不該做的事。

這樣,好嗎?

黃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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