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帶你看看樂華與騰訊一出撕逼大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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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徐誠貽 復旦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圖 / 文中圖片均來源網絡
2018年愛奇藝和騰訊兩檔大熱的選秀節目《偶像練習生》和《創造101》成功捧紅了一批少年少女偶像,優勝者組成了「NINE PERCENT」和「火箭少女101」兩個組合成功出道。
NINE PERCENT
火箭少女101
正當努力為pick的少年少女偶像投票的粉絲們殷切期盼兩個組合出道之後的發展時,前日微博卻爆出樂華娛樂旗下的孟美岐、吳宣儀和麥銳娛樂旗下的張紫寧宣布單方面退出「火箭少女101」組合,騰訊隨即發表嚴正聲明宣示自己享有三位藝人的「獨家經紀權」封殺了三位藝人,雙方各執一詞掀起了國民討論的熱潮。
PK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讓我們將前因後果慢慢道來。
這兩檔節目作為一種新型的選秀節目,其模式是由各家經紀公司輸送練習生參與製作方的選秀的節目,由粉絲親自投票選擇出若干人,組成一個限定組合出道,在節目結束後一段時間內以該組合的名義開展活動。
製作方之所以如此熱衷於選秀節目,一來是希望通過選秀能夠發掘一些好的練習生,通過該選秀節目獲取一定知名度後可以從其身上攫取到商業利益,二來是希望通過網絡平台節目的播放量獲取收益。
而對於輸送練習生的經紀公司來說,使旗下的練習生通過選秀節目打響知名度,對於經營其之後的經紀活動能夠獲取更大的商業利益。
如此看來合作各方獲取大量經濟利益的基礎依附於能夠經營藝人出名之後的各項演藝活動,所以在節目的火熱勁過去之後,合作各方需要冷靜下來討論的最核心問題便是藝人的經紀權歸屬問題。
樂華娛樂和麥銳娛樂宣布三位藝人退出「火箭少女101」,本質上是在利益分配上與騰訊就藝人的經紀權歸屬發生了衝突。
節目結束後,由於是不同經紀公司的數位藝人組成一個限定組合出道活動,所以在限定活動期間藝人的經紀約在數家不同的公司是不現實的,因此節目開始之前製作方就和藝人的經紀公司簽訂了合同,通常是約定在組合限定活動期間,將藝人經紀約簽給製作方關聯的經紀公司或新成立一個項目公司,負責該組合日後的演藝活動。
眾所周知,孟美岐、吳宣儀二位原是「宇宙少女」的成員,在《創造101》節目出道之後又成為「火箭少女101」的成員,樂華娛樂和騰訊爭議的焦點就在於限定活動期間二位成員能否進行「兩團並行」的活動,由於騰訊堅持「火箭少女101」活動期間二位成員不可以回原組合活動,樂華娛樂憤而單方解除了合同。
宇宙少女
如若同意「兩團並行」活動會是怎麼樣的一個情況呢?
大家可以參考《偶像練習生》結束之後「NINE PERCENT」的發展來看。
樂華娛樂當時選送了7位練習生參加該節目,其中范丞丞、朱正廷、JUSTIN(黃明昊)三位最終加入了「NINE
PERCENT」出道,但之後樂華娛樂又將當時選送的7位練習生組成了一個新組合「樂華七子NEXT」出道,由於藝人活動行程繁忙,范丞丞、朱正廷、JUSTIN(黃明昊)三位高人氣成員兩邊跑同時參加兩個組合的演藝活動,不僅造成藝人極大的工作負擔,還經常缺席「NINE PERCENT」的團體活動,導致「NINE PERCENT」的代言、綜藝、專輯等活動停滯不前,給「NINE
PERCENT」的經紀公司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同樣的問題從韓國的原版節目《produce101》中也可見一斑,第一季結束後I.O.I迅速成為韓國的大勢女團,但是部分成員積攢了高人氣之後立刻就被帶回原經紀公司組團出道開始「兩團並行」活動,之後由於成員頻頻缺席,I.O.I經紀公司YMC只得讓I.O.I以小分隊的形式繼續開展活動。
第二季製作方就吸取了第一季的教訓,WANNA
ONE成員簽訂的合同中不允許限定活動期間成員回原經紀公司的組合開展活動,因此我們看到WANNA ONE成員黃旼泫原為PLEDIS旗下組合NUEST的成員,至今依舊只在WANNA ONE活動,因而缺席了NUEST的回歸活動。
WANNA ONE
騰訊在舉辦《創造101》活動時明顯也是吸取了《偶像練習生》的教訓,並參考了上述做法,通過合同取得了「火箭少女101」各位成員的專屬經紀權(即騰訊在《聲明》第三條提及的獨家經紀權),希望能避免發生藝人的經紀權糾紛。
沒有想到利益面前合同也變成了一紙空談,那麼樂華娛樂和麥銳娛樂此舉有無法律依據呢?
首先,藝人的經紀權歸屬糾紛最直觀的依據就是演藝經紀合同。
那麼演藝經紀合同是一種什麼性質的合同呢?在蔣勁夫訴唐人影視經紀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起訴觀點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一種委託合同,具有人身依附的性質。
如果是委託合同的話,委託人或受託人均享有單方面的合同任意解除權,但是法院並沒有支持這一觀點。
現在司法實踐中都是認為經紀合同是一種融合了委託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以及勞務合同為一體的一種綜合性質的合同。
因此演藝經紀合同不可以單方面宣布任意解除,只能考慮主張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可撤銷來解約,亦或是積極證明對方違約來解除合同。
但是上述的方式都只能用於解決藝人和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像樂華和騰訊的糾紛是藝人的兩個經紀公司之間發生糾紛,主體不對,因此樂華無論如何是不享有合同的單方任意解除權的。
因此,樂華和麥銳若想解約,必須積極證明騰訊違約,這也是其聲明中援引「超負荷的不合理工作安排,給藝人帶來精神壓力與身體損傷」這一理由的原因。
火箭少女
101
那合同的雙方究竟是何者違約呢?那就需要明確合同中到底是約定騰訊享有藝人的專屬經紀權還是約定雙方同意「兩團並行」。
所謂專屬經紀權,即經紀公司對藝人行使獨占(排他性)的經紀人權限,與藝人開展任何形式的演藝活動合作,均需通過該經紀公司並取得其同意。
但是專屬經紀權並不屬於《侵權責任法》所列明保護的民事權益,從韓國SM公司訴黃子韜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專屬經紀權是無法得到中國法院的支持的。
但是從合約所涉及的內容來看,樂華與騰訊之間簽訂合約應該是屬於「共享經紀合約」,即按照某種方式數家公司共同分配藝人的經紀權,樂華通過該合同將「火箭少女101」活動期間內孟美岐、吳宣儀二位成員的經紀權限授予了騰訊。
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兩團並行」的條款,那麼樂華授予騰訊的就並非限定活動期間的專屬經紀權,而是兩家公司共同分配,則騰訊即為違約方;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兩團並行」的條款,那麼樂華即為違約方,儘管「共享經紀合約」這種模式在中國還不成熟,騰訊依據該合同享有限定活動期間的專屬經紀權是無疑的。
無論何者違約,違約方都需要為此付巨額的違約金,合同解除之後孟美岐、吳宣儀和張紫寧三位藝人的發展渠道也肯定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礙,畢竟騰訊的版圖太大,這想必不是各位粉絲所樂見的。
娛樂行業雖然是娛(利)樂(益)至上,但還是要有點契約精神和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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